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國辦發〔2020〕50號)有關工作要求,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發〔2021〕43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2〕1號)規定,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制定了《重慶市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實施細則》。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過程
2019年4月3日,國務院公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作了重大調整,從原來參照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改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2020年12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規定制定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1〕50號),對制定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規定提出明確要求。2021年12月2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衛辦發〔2021〕43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2022年1月14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2〕1號),要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工作要求,在充分調研和論證基礎上,起草《重慶市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了各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單位、利益相關方和服務接受方等有關方面意見。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主要內容
《重慶市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實施細則》共分七章三十二條,主要包括總則、信息公開范圍、信息公開方式、信息公開責任、信息內容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第一章總則,主要為制定目的、適用對象、信息定義、公開原則、監督管理等條款。第二章信息公開范圍,主要為公開基本目錄情況、主動公開范圍、不得公開范圍等條款。第三章信息公開方式,主要為公開方式、設立咨詢窗口、公開途徑、收費規定等條款。第四章信息公開責任,主要為第一責任人、制度建設、具體職責、信息更新維護、定期報告等條款。第五章信息內容管理,主要為保密工作要求、個人信息管理、內容審核校對等條款。第六章監督管理,主要為工作考核培訓、救濟途徑、違規情形、違規處理等條款。第七章附則,主要為實施時間。
三、相關說明
(一)適用主體。本實施細則適用重慶市內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二)公開范圍。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主動公開10個方面的信息,第十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公開6個方面的信息,第十一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的內部事務信息可以不予公開。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很多系履行相關政府部門政策文件要求,為了方便開展服務,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轉載已主動公開的政策文件。但因相關政策文件屬于政府信息,如醫療衛生機構未予轉載,需要申請文件公開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向制發文件的政府部門提出申請。
(三)公開目錄。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的通知》(國衛辦政務發〔2022〕1號)要求,制定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機構、急救中心、血站、其他公共衛生機構等8類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目錄,將需要公開的信息分為資質類和服務類。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機構信息公開目錄。
1. 資質類信息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帶有強制性公開的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信息,以及通過許可、審批、備案、評審等取得的相關資質信息。
2. 服務類信息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公眾需要或者關注的服務信息。
(四)公開方式。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方式采取主動公開為主、提供咨詢服務為輔,包括采取現場咨詢、網站交流平臺、熱線電話、移動客戶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徑。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務實管用、因地因事制宜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參考選用一種或者多種公開途徑。
(五)責任主體。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是信息公開第一責任人,負責監督、管理本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六)公開時效。主動公開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整。法律、法規、規章對更新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保密要求。按照“涉密不上網、上網不涉密”的保密要求,建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制。信息公開內容涉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進行去標識化處理,不得涉及不相關的個人信息內容。公開不滿14周歲未成年的個人信息要依法從嚴把關。
(八)救濟途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區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九)違規處理。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時,其所在地的區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情節采用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相關情況納入醫療衛生機構監督管理與業務考核記錄。